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4618号
原告:***,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DGHX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已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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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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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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