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4618号 原告:***,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DGHX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已减半收取10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