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4513号
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DGHX4N。
法定代表人:冯桂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积龙,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计1739.50元,由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智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