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508号
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DGHX4N(1-4)。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晨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邱雯娟
书记员王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