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508号

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DGHX4N(1-4)。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安徽水安恒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晨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邱雯娟

书记员王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