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13民初4408号
原告:江苏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合同款”为由,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