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262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青峰岭村严郢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16G05G。
法定代表人:汪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武勇,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武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