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55号
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01号数码港A座B区3层2号。
法定代表人:银丽娟,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
法定代表人:蔡英康,董事长。
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宏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程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