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423民初9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创电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郡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明创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麒郡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创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麒郡房地产公司向明创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500元,违约金113000元,逾期利息9273.94元(自2023年3月31日截止至2023年4月1日分阶段计算),共计217773.94元,以及2024年4月2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麒郡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明创电力公司与麒郡房地产公司签订《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OKV配电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明创电力公司承包麒郡房地产公司发包的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OKV配电室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白银市景泰县,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为固定总价113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毕,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支付总价的35%货款:剩余合同总价5%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质保期自供电之日起),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的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设备,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完成供电、但被告拖欠955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现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麒郡房地产公司辩称:1.明创电力公司诉状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设备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完成供电”,但实际上原告实际逾期463天才完成工程;2.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案涉工程2023年3月31日完工,但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麒郡房地产公司分期付款并未违约;3.麒郡房地产公司不存在违约的事实,明创电力公司要求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根据。
麒郡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金113000元,并赔偿因明创电力公司违约给麒郡房地产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65897.26元,给景泰麒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106331.57元,三项合计总金额为285228.83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麒郡房地产公司与明创电力公司签订《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明创电力公司承包麒郡房地产公司发包的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白银市景泰县,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113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毕,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剩余合同总价5%的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两年满后(质保期自供电之日起),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货款。合同约定工期为:设备生产、安装调试总工期约35天(截止2022年1月10日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工),起止时间以发包方支付第一笔款后起计算。合同签订后,麒郡房地产公司在2021年11月17日依约支付货款339000元,2022年4月19日在明创电力公司设备没有到场安装完毕的情况下又支付货款339000元,但明创电力公司迟迟无法完成工程内容,经供电部门两次验收不合格,直至2023年3月30日才验收合格通电,明创电力公司共违约逾期463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明创电力公司应承担违约金113000元,明创电力公司违约导致住户无法按期装修,麒郡房地产公司只好从其他地方接电共支付电费65897.26元,因以上原因,麒郡房地产公司承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交房的业主,免收3个月物业费,并且向景泰麒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106331.57元,两项总计金额为172228.83元,这些直接损失也应由明创电力公司承担,另外,因明创电力公司违约造成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时间推迟直接导致麒郡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推迟交房的损失无法计算,必要时麒郡房地产公司可申请鉴定机构予以评估。麒郡房地产公司与明创电力公司多次协商解决明创电力公司违约问题,但明创电力公司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将麒郡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麒郡房地产公司只好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一并做出判决。
明创电力公司针对麒郡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辩称,1.明创电力公司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情形,麒郡房地产公司认为明创电力公司逾期完工463天与实际不符,合同约定,工期内明创电力公司仅负有设备生产、安装调试任务,工期不包含供电义务,且合同中“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的约定属于双方对于付款条件成就的约定,与工期的约定并无关联,不应把供电时间计算入总工期中;2.两次不具备供电条件系麒郡房地产董事的原因导致,应当由麒郡房地产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麒郡房地产公司的反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次供电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配备消防设备和移动电源。
明创电力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合同,拟证明2021年11月,明创电力公司与麒郡房地产公司签订《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明创电力公司承包麒郡房地产公司发包的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白银市景泰县,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113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毕,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剩余合同总价5%的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两年满后(质保期自供电之日起),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货款。证据二、白银供电公司景泰县供电公司客户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拟证明2022年12月15日,供电部门对案涉工程进行供电验收,显示不具备供电条件,通知书显示存在的问题主要为电源外线原因、低压问题以及未配备消防设备等,这些问题均为麒郡房地产公司负责的项目;2023年1月10日,供电部门再次对案涉工程进行供电验收,仍然显示不具备供电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电源外线原因、低压问题以及没有移动电源、未配备消防设备等原因。上述两次验收主要均因为麒郡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致使未能成功供电。证据三、高压新装(增容)送电单,拟证明2023年3月20日,供电部门对案涉工程进行供电验收,显示检验合格,已完成送电。根据《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条件成就,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四、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2024年1月12日及2024年2月7日,麒郡房地产公司向明创电力公司分两次支付工程款共计20万元。按照《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合同》的约定,麒郡房地产公司应于供电后(即2023年3月20日)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故麒郡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且尚有余款95500元未支付完毕。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专业分包合同、施工进度表、运输货物交接表,证明货物进场时间和完工时间。麒郡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本身无异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书中明确表明供电部门验收不合格无法通电的原因,是配电专业的问题,所以是明创电力公司的原因。麒郡房地产公司仅存在没有固定,但是固定是需要原告完工后才可施工;明创电力公司在2022年12月15日才第一次通知供电部门验收,这时明创电力公司已经超期,已经违约;对于证据三本身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只要完成供电就可以支付货款,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时间,麒郡房地产公司分期付款不属于违约;对证据四无异议,麒郡房地产公司就是按照合同第8条约定付的款,且麒郡房地产公司没有违约;对于证据五施工进度表可以证明明创电力公司违法分包,施工进度表是假的,按照明创电力公司说法2021年12月25日才将设备运输到现场,但是施工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完工时间为12月25日,这不合理,专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是和麒郡房地产公司约定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和谁聊天的,即便王总是麒郡房地产公司的人也不能证明是麒郡房地产公司收到货物。
麒郡房地产公司就其抗辩及反诉请求提交证据:证据一、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合同》,拟证明合同约定工期为:设备生产、安装调试总工期约35天(截止2022年1月10日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工),起止时间以发包方支付第一笔款后起计算。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1130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毕,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剩余合同总价5%的货款为质保金,待质保期两年满后(质保期自供电之日起),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货款。合同第十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应当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证据二、麒郡房地产公司向明创电力公司付款凭证5张,拟证明:2021年11月17日反诉原告依约支付货款339000元;2022年4月19日在明创电力公司设备没有到场安装完毕的情况下又支付货款339000元;2023年10月27日付款10万元,2024年1月12日付款10万元,2024年2月7日付款10万元;2023年3月31日正式通电,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货款,但没有具体的付款日期约定,麒郡房地产公司分期付款并未违约。证据三、入库单3份,拟证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3日明创电力公司设备到场,按照双方约定明创电力公司已违约逾期150天,明创电力公司设备到场前麒郡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第二笔货款339000元。证据四、白银供电公司景泰县供电公司客户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2份,拟证明反诉被告施工经白银供电公司景泰县供电公司2022年12月15日、2023年1月10日两次验收不合格。因反诉被告施工不合格导致工程逾期交工。证据五、高压新装送电单。拟证明反诉被告完工通电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根据双方约定的完工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明创电力公司实际逾期463天。证据六、麒郡房地产公司甘麒房字(2022)059号文件《关于免收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业主叁个月物业费的说明》及收据一张,拟证明因明创电力公司逾期完工导致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业主户内用电不能正常供给,严重影响业主交房和装修工作,由麒郡房地产公司用工程备供电路临时供电。麒郡房地产公司承诺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交房的业主,免收3个月物业费,此费用由麒郡房地产公司向景泰县麒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额垫付106331.57元。证据七、住户用工程备供电路临时供电产生电费65897.26元,拟证明因明创电力公司逾期完工,严重影响业主交房和装修工作,由麒郡房地产公司用工程备供电路临时供电,产生电费65897.26元。证据八、工程联系单2份,拟证明因明创电力公司逾期施工,麒郡房地产公司通过监理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10月8日向明创电力公司发出催告通知,要求抓紧施工。明创电力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对证据二的“三性”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时间很明确,完成供电后就应支付下剩所有货款,且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说,没有达成分期付款的合意,麒郡房地产公司单方主张分期付款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即使认定为没有具体的付款时间约定,明创电力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但麒郡房地产公司在明创电力公司催要后仍未付,构成违约,若如麒郡房地产公司所陈述没有具体的付款时间约定,属于无稽之谈;对证据三的“三性”均有异议,入库单为麒郡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没有明创电力公司的人员签字盖章,不予认可,货物入场时间是2021年12月25日,所有项目安装调试完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以上都有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的约定,麒郡房地产公司不按期付款,则责任由麒郡房地产公司负担,明创电力公司的设备于2021年12月30日安装调试完毕,但是被告直至2022年4月19日才支付30%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对证据四的“三性”无异议,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从两张工程竣工验收单写明的问题可以看出,验收不合格,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没有移动电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及外线低压等问题,上述项目均由麒郡房地产公司负责,从合同第一条可得,因此,麒郡房地产公司提交的第四、五组证据可以证明两次验收不合格主要是麒郡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2023年1月10日的验收单中1、3、4、13、14、15、18项都属于外线问题,10、11、12项属于低压问题,6、8项也是麒郡房地产公司负责的,系验收不合格主要原因,此验收不合格非明创电力公司原因导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证据六、七的“三性”均有异议,该两组证据是麒郡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的约定,明创电力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参与,与其无关。麒郡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各项损失皆因自身原因所导致,验收不合格系被告原因,因此麒郡房地产公司的各项损失与原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原告承担,合同对于上述主张没有进行约定,麒郡房地产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八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明创电力公司没有收到这两份工程联系单,两张工程联系单系麒郡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明创电力公司不予认可,明创电力公司不存在逾期情况,工程联系单上所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
经审查,明创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与麒郡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四、五、二相对应一致,对双方均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麒郡房地产公司对明创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五的微信聊天记录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不予确认,明创电力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系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施工进度表为案外人单方出具,运输货物交接表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确认。明创电力公司对麒郡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六、七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证据八无签收人签章,不能证明明创电力公司是否收到,本院不予确认。
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6日,麒郡房地产公司与明创电力公司签订《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OKV配电室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明创电力公司承包麒郡房地产公司发包的麒郡·幸福里二期住宅小区10KV配电室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白银市景泰县,工程规模新建配电室2座,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分接箱和母线桥的制造与安装调试,高压柜至变压器之间电缆敷设(图纸和报价清单所有)。不含电源外线、配电室土建基础施工。合同工期:设备生产、安装调试总工期约35天(截止2022年1月10日将所有的设备安装、调试完工),起止时间以发包方支付第一笔款后起计算。工程总金额为固定总价包干1130000元(其中包含设备、各种辅材及安装、实验检测),起止时间以发包方支付第一笔款后起计算。麒郡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明创电力公司申报工程验收时,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明创电力公司作为承包方应按照进度施工,完成供电部门对整个工程的验收及供电工作。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安装完毕,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调试验收合格总价的35%所款:剩余合同总价5%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期满后(质保期自供电之日起),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的货款。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按合同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麒郡房地产公司向明创电力公司转账情况如下:2021年11月17日转账339000元,2022年4月19日转账339000元,2023年10月27日转账10万元,2024年1月12日转账10万元,2024年2月7日转账10万元。双方均确认扣除5%的质保金后,麒郡房地产公司仍欠明创电力公司工程款95500元。
2022年12月25日,供电部门对供电进行验收,因存在15项配电专业问题,验收未通过。2021年1月10日,供电部门再次验收因存在18项配电专业问题,验收未通过。2023年3月30日,供电部门对案涉配电工程验收合格供电。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首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配电室工程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约35天,自发包方首次付款后计算,同时注明2022年1月10日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工。还约定承包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邀请供电部门进行验收供电,发包方配合承包方的验收工作。明创电力公司主张其已在工期内完工,麒郡房地产公司首次付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据此计算的完工日期应为2021年12月22日。即便如明创电力公司所述麒郡房地产公司的付款也可以证明其已经如期完工,麒郡房地产公司第二次付款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也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期。其次,明创电力公司陈述早已于2021年12月25日完工,麒郡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明创电力公司也未提交麒郡房地产公司确认完工的相关证据,仅有明创电力公司的陈述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完工期限,且双方均提交的供电部门的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显示第一次验收结果通知书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既然早已完工为何时隔一年才有供电部门的第一次验收结果通知书,至于其提出的验收不通过存在的问题中也有麒郡房地产公司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其未按期完工的事实的认定,因此,对于明创电力公司陈述其已于2021年12月25日按期完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其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构成违约。其次,双方签订的配电室工程合同约定,调试验收合格供电后麒郡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总价款的35%即395500元。从文义来看,只要验收合格供电就应支付总价款的35%,并不存在歧义。根据双方均提交的高压新装送电单显示验收合格送电日期为2023年3月30日,此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麒郡房地产公司应即时付款。但其在送电成功后,陆续向明创电力公司支付共计3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均有违约行为,且供电部门两次验收未通过双方均存在问题,过失相抵,互相不再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明创电力公司本诉要求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麒郡房地产公司反诉要求明创电力公司承担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明创电力公司主张麒郡房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95500元,双方均无异议,故对明创电力公司要求麒郡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5500元;
二、驳回原告(本诉被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3元,由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2元,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9元,由被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