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2280号 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232号办公楼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麒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明创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