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国福现代城海棠苑2幢23层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8XC57B。
法定代表人:顾龙菊。
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8331R。
法定代表人:江旺。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信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特42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222499.87元,以1222499.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付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62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威信县教育体育局1237124.8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化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