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3591号
原告: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丨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11幢30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KCK754。
法定代表人:谢志勇。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生,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
被告:云南泽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北仓村国福现代城海棠苑2幢23层23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8XC57B。
法定代表人:顾厅。
原告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泽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0.5元,由原告云南钢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