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137号
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中段(中国人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P18PU20。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员工,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蜜回路37号一楼(人寿保险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KAHAD7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系原告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总经理,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诺盾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商务大厦A幢第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5271XY。
法定代表人:王从元。
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诉被告云南诺盾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诺盾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诺盾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撤回对被告云南诺盾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原告德宏摩登娱乐会所、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负担186元(已付),退还德宏摩登娱乐会所、盈江县百乐门娱乐公馆18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生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