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催8号
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北仓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系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9年12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2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苏1202民催8号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宣告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签发的号码为,出票日期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九龙污水处理厂,到期日期2018年7月28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20000元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判决:一、宣告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22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