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电力)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吉021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法规处科员。
被申请人: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助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吉市公积金限缴[2022]003号限期缴存决定。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市公积金中心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吉市公积金改通[2022]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查明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2018年3月至2022年6月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1573824元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光大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前进行补缴。市公积金中心于当日向光大公司进行送达。2022年7月4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吉市公积金限缴[2022]003号《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光大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不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1573824元缴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账号,并告知其复议权和起诉权,于同日送达光大公司。光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限期缴存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9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吉市公积金催字[2022]003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于同日送达光大公司。经催告,光大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强制执行光大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1573824元。
本院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吉市公积金限缴[2022]003号限期缴存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吉市公积金限缴[2022]003号限期缴存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