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中民三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海东,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孟宪贵,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任晓池,吉林正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珠江路东。
法定代表人:承海东,董事长。
上诉人承海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光大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承海东于2014年1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海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承海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8元,由上诉人承海东负担7719元,余款7719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