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24民初1376号 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智能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