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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2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魏周天,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甘01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魏周天各项损失共计226445.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周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3364元。申请执行人魏周天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甘01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