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118号
原告:江苏恒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凯林瑞浙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之,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杰,江苏荣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宿豫区曹集乡双河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双河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唐建春。
原告江苏恒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宿豫区曹集乡双河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