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3175572102。
法定代表人吕建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9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1712.9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调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于2021年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河南省××城区××组组的土地[国用(2004)4640号]一宗,因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已于2006年12月18日出让给案外人,且案外人已于2006年12月26日办理使用权证,故该土地无法处置,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的三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20)豫1702民初9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请及时报告法院,以便及时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朱荣海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