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异202号
案外人朱词(曾用名朱池),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美物业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东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3175572102。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执行天美物业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朱词称,天美物业公司申请执行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国用(2004)4640号土地一宗。案外人朱词所有的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老街××队房屋[产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号)]一套,系位于本院所查封的国用(2004)4640号土地之上。案外人朱词在本院对该宗土地查封之前,已办理房产证。请求本院依法对案外人朱词上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天美物业公司申请执行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国用(2004)4640号土地一宗。
另查明,案外人朱词所有的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老街××队房产,于2006年12月26日办理了房产证(驻房权证字第××号)。
本院认为,案外人朱词在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国用(2004)4640号土地查封之前,已对位于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老街××队房产办理了房产证。案外人朱词对其房屋项下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依据上述事实,案外人朱词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老街六队(住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所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赵 波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