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697号
原告:**和,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1楼。
法定代表人:吕建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皓明,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腾,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7元,减半收取2193.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