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9930号 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山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山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山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盘山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2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