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局长。
被执行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负责人:解子芹。
被执行人: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与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9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