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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8405号 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J218室。 法定代表人:纪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改扩建厂房工程结算审价报告》;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0,064,257.5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末,原告就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已完工的改扩建厂房工程,委托被告提供审价服务。2019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改扩建厂房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该报告载明施工合同总价为71,367,562元,被告最后审定的结算价为80,996,726元。鉴于对被告作为专业造价咨询公司的职业信任,原告在其《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加盖了印章。后原告另委托了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于案涉项目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复核。2021年5月10日,该公司出具了《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案涉项目复核造价为62,826,280元,与被告审定的结算价差额高达18,170,446元。截至起诉前,原告按被告审定价已向施工单位累计支付工程款72,890,537.55元,相较复核造价原告无谓支出高达10,064,257.55元。被告“无中生有”的审价工作显然已非重大过失可以形容,对于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实质为工程造价问题,而涉案工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投资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人)委托被告(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投资监理)服务,项目名称为“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投资监理);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服务费29.83万元,1、投资监理的费用29.83万元。2、工程审价费用:不再收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