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39号
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J218室。
法定代表人:纪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