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39号 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328号7幢J218室。 法定代表人:纪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