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鲁1424民初91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测绘费61425元及利息(以61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日利率百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原告支出的保单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测绘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测绘工程的地形及土石方量的测绘服务。此后,原被告补充签订《测绘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增加委托原告承担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测绘工程的市政道路地形图、管线探测及日照测量的测绘服务。补充合同金额61425元,被告应当于提交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原告完成测绘工作后,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告开具了足额的发票。但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现原告迫于无奈,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被告(委托方、甲方)与原告(受托方、乙方)签订《测绘合同》,项目名称为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测绘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测绘内容:地形测绘图、土石方量测绘图;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1.土石方测量完成后,提供土石方计算图,提交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内容的费用,同时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地图测绘完成,提交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内容的费用,同时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测绘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原、被告又签订了《测绘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测绘价格为61425元;付款方式: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算,以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2.测量完成后,提供合格图纸,提交成果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内容的费用,同时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为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测绘费1%的违约金。原告测绘工作完成后,于2021年9月30日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载明研发和技术服务测绘费61425元。原告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3年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催要测绘费,被告回复“年后我继续跟进吧,钱不多,应该会协调出来”,之后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测绘合同》、《测绘补充协议》、增值税发票、某平台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原告陈述以及某平台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等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完成了测绘工作,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测绘费6142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支付测绘费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日利率1%,该违约金约定过高,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调整为利息以61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依据查明现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测绘费614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注: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