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22民初1788号
原告: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通榆县乾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