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2民初3969号
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2025年4月10日,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