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2民初1739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山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西镇坑口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2:湖南百灵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汉寿大道诚信华府4栋101号。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百灵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保全费2327元,由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