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2民初1739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山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1: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西镇坑口开关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2:湖南百灵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汉寿大道诚信华府4栋101号。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雄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百灵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保全费2327元,由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