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14民初104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建勘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9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9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民政、税务、车辆、工商、证劵等,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查询关联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涉案几十起,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他案拍卖。现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在济南市章丘区住建局有保证金,本院予以轮候扣留。2023年9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世茂福盈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2023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根据上述情况,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