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6民初153号
原告:河北某某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盛世华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园林古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