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5106号 原告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和天下33楼331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