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1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号湘水和天下33楼331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2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198.39元、押金500元及经济补偿金19284.1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湘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2212.5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