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九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11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盱商初字第0247号
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鑫,江苏维世德(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州工业区大院内自编6栋4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