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5民初767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宇,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港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5797372644D。
法定代表人:陈金满,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36854545。
法定代表人:孙栓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明清,男,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1207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12269。
法定代表人:吴耿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生,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水利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南沙水利所)、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深圳市金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方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梁广宇、被告南沙水利所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冉茜、被告河海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屈明清、被告金河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郑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租了13.4亩耕地种植香蕉,因被告南沙水利所建造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导致排水受阻,在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次致使原告***所租的农田水浸,造成农作物受损。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南沙水利所,代建单位为被告河海公司,施工单位为金河公司。据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水浸13.4亩农作物受损损失75,348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被告南沙水利所辩称,原告***称因被告南沙水利所建造飘风水闸工程导致排水受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尽管暴雨可能会导致部分农田积水,然而积水是可以处理的,更何况农作物生长也需要大量水份。原告***对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次水浸时间、程度如何,是否无法处理,是否必然导致原告***的“农作物受损”均缺乏证据证明。原告***根据的评估报告中作为“价格评估结论”未涉及原因力鉴定,所谓“损失”与飘风水闸工程建设没有关联性,更没有因果关系,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南沙水利所建设飘风水闸工程之前已充分考虑施工对周边的影响,专门组织设计专家研究讨论设计方案。关于抽排水问题,在保持原有水泵房情况下,对现场主涌、支涌均安排有相当规格且符合现场需求功率的水泵以及抽排水管道等设施,加强抽排水能力。被告南沙水利所在主观上始终是积极解决问题,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河海公司辩称,作为被告南沙水利所的代建公司,受其委托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授权,对于原告***诉称的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由法院认定。其他同意被告南沙水利所的答辩意见。
被告金河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南沙水利所的答辩意见。被告金河公司是依据被告南沙水利所及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施工行为合法。施工过程中未对原告***所称水泵房设备进行拆除而且增加了排水设备和通道。被告金河公司并没有封堵原来的排水通道,排水功能未受影响,原告***未证明其主张的农作物水浸是因为被告金河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主张的期限内的天气出现暴雨、大暴雨甚至台风的事实,都是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属于不可抗力,是整个地区的自然灾害。众所周知,种植农作物的收成或者效益涉及种植植物的质量、天气、土质及原告***自身的种植方法和技术影响,因此,原告***依据鉴定报告提出的损失被告金河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村19生产队(甲方,村民代表李松森、陈瑞珍、李苏恒签字)与***(乙方)签订《承包耕地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东堤边土名“单窦尾尖尾”的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作农作物种植,面积13.4亩。承包期限农历二0一七年正月十六日至二0二0年正月十五日止。租金每年1,380元/亩,每年缴交租金18,492元;另外该耕地排水的电费由乙方负责缴交。乙方必须负责耕地内的排灌河设施及机耕路的维护等。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作为证明单位在该合同上盖章。
2018年3月2日,***订购香蕉苗1,600条。在2018年3月10日种植到该耕地。该耕地排水通过东北侧相邻小水沟涌连接到飘风内河涌,小水沟涌与飘风内河涌交汇处有出水口,出水口上建有水泵房,水泵房中安装了三台水泵强制排水。三台水泵的运停由***等耕户控制及缴交电费。
2020年2月8日,***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村19生产队结束承包该耕地。
南沙水利所在上述小水沟涌与飘风内河涌交汇处建设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11月28日,河海公司向南沙水利所提出《关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开工请示》,内容为“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开工前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目前已具备开工条件,特申请工程开工。2018年12月10日,南沙水利所向河海公司复函《区水利工程管理所关于同意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开工的函》,内容为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2019年3月18日,南沙水利所向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提出《区水利工程管理所关于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开工备案的请示》,内容为大岗镇飘风水闸对现状飘风水闸旧闸进行拆除重建,该工程开工准备工作齐备,南沙水利所已于2018年12月10日同意开工,现上报备案。2019年3月21日,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向南沙水利所复函《区水务局关于南沙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开工备案的复函》,内容为大岗镇飘风水闸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我局批复,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及承包单位并已签订监理合同及承包合同,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且到位资金满足工期需求,已提供建设用地,施工图设计已完成,现场施工准备已完成,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同意开工备案。现飘风水闸工程仍在建设施工中。
2019年7月1日,广州市气候与农业气象中心发布广州市农业气象服务专报[2019]第14期,内容为过去一周(6月24日-6月30日)全市平均累计降水量134.00mm,较常年同期偏多63%,24日全市出现大范围的强降水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农田涝渍,后期以晴热天气为主,利于荔枝和龙眼等水果的成熟和采摘,总体上农业气象条件较好。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委托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衡公司)对***要求对其受水浸致其种植的农作物受损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
2020年6月1日,安衡公司出具穗案价(估)字{2020]A207号评估结论书,内容为评估标的***承包种植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股份合作社13.4亩地上农作物(香蕉)因水浸受损的损失,价格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23日。根据法院转来资料和***陈述,***于2019年3月初在涉案农田上种植香蕉,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期间两次因排水受阻被水浸,根据***反映,发生水浸后,其一直按照正常方法的种植管理香蕉至收成。根据市场调查及查阅相关技术资料,新植香蕉一般成熟期需要9-11月。现场勘查时,经***确认,留在涉案标的耕地上的香蕉树是其2019年3月种植,由于香蕉已经收割完成,无法对香蕉受水浸受损结果进行实物勘查。本次评估把涉案蕉地上留存的蕉树高度2.2米以下作为香蕉受水浸后无损的数量,不作为这次评估范围。标的农作物(香蕉)因水浸受损的损失的价值为75,348元。限定条件有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因客观原因评估无法对标的香蕉水浸情况勘查,水浸情况是根据法院转来有关资料及勘查时当事人陈述确定等。
庭审中,***表示2018年3月10日在该耕地种植香蕉苗,正常的情况下种植10个月可收成。但是期间发生水浸,导致种植的香蕉在2019年6月才能收成。发生水浸的时间为2019年5月5日、6月24日、8月6日、8月8日,其中5月5日没有造成损害;无证据证明2019年5月5日,6月25、26日,8月6-8日期间该耕地水浸。2019年6月5日香蕉成熟收成,共分了两个月收割。该耕地未安装强制排水设备,依靠农田与小水沟涌水位落差自然排水。
为证明***种植农田在2019年6月24日暴雨后因飘风水闸工程施工暴雨后排水受阻水浸,***提供了农田附近其他耕户当日报警的回执、出警视频,2020年3月8日出警视频,2019年6月24日送货单等。***举证称两次报警均因飘风水闸工程施工单位从水泵房电线私自搭驳拉电,致2019年6月24日抽水泵空气漏电开关烧了,三台水泵均无法使用,从晚上6时多修理至7时多才恢复使用。南沙水利所质证称2019年6月24日报警回执、出警视频无法证明***主张的农田水浸事实,水泵房控制权、管理权均属于***等耕户,其负有维修责任。2020年3月8日出警视频是***租赁耕地期满一个月以上,与***主张的2019年6月、8月水浸相隔大半年,不能就此认定2019年6月、8月的水泵房状况,公安部门对是否乱拉乱接电线也没有认定。河海公司、金河公司质证意见同南沙水利所。
金河公司提供了“飘风项目微信工作群”2019年6月24日下午15:46发送、9月26日上午10:10发送、10月1日下午15:48发送的水泵房外小水沟涌水位,以及2019年6月24日下午16:10发布的水泵房外三台水泵排水情况的照片,以证明2019年6月24日暴雨后小水沟涌的水位与9月26日、10月1日的水位高度是一致的,2019年6月24日三台水泵正常运转排水。***质证意见称从照片可证明金河公司称2019年6月24日已另行安装抽水泵是虚假的。南沙水利所、河海公司质证确认金河公司证据及证明事实。
另,飘风水闸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南沙水利所,代建单位为河海公司,施工单位为金河公司。
本院认为,***主张的三被告建设飘风水闸工程影响其承包耕种的涉案农田排水,致该耕地在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段期间水浸,三被告需赔偿其农作物欠收损失75,3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所主张侵权法律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一、关于飘风水闸工程施工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主张2019年6月24日暴雨天气时,因飘风水闸工程施工堵塞涉案农田相连的小水沟涌无法排水致水浸。根据广州市气候与农业气象中心发布广州市农业气象服务专报[2019]第14期反映,2019年6月24日全市出现大范围的强降水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农田涝渍。从金河公司提供的“飘风项目微信工作群”2019年6月24日下午15:46发送、9月26日上午10:10发送、10月1日下午15:48发送的水泵房外小水沟涌水位,以及2019年6月24日下午16:10发布的水泵房外三台水泵排水工作情况的照片,小水沟涌排水的三台水泵在2019年6月24日下午同时正常运作排水;***也承认只是在当日下午晚上6时多因抽水泵空气漏电开关烧了停机,至7时多修复开机排水使用,亦即2019年6月24日,小水沟涌原有的三台水泵是可以正常排水,水位也与9月26日、10月1日正常水位高低基本相同。在6月24日大范围的强降水天气下,***并未采取其他强制排水措施加快给该耕地排水,以减轻该耕地积水程度;且庭审中明确***未证明2019年6月25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期间该耕地水浸。因此,本院对***主张的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段期间涉案农田因飘风水闸工程施工致该耕地发生水浸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关于***主张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段期间水浸致农作物欠收损失75,348元的损害事实的问题。***表示2018年3月10日在该耕地种植香蕉苗,正常的情况下种植10个月可收成,即2019年2月份即可收成,2019年5月5日有水浸但未造成损害。根据***自认在2019年6月5日起成熟收割,其时并未到所主张的水浸受灾日6月24日。但在安衡公司穗案价(估)字{2020]A207号评估结论书中,经***确认,留在涉案标的耕地上的香蕉树是其2019年3月种植,由于香蕉已经收割完成,无法对香蕉受水浸受损结果进行实物勘查。与***在庭审中陈述的种植时间2018年3月相矛盾,相差1年整,故***凭上述评估结论书主张的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段期间水浸致农作物欠收损失75,348元的损害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不能证明飘风水闸工程施工致该耕地在2019年6月24日至26日,8月6日至8日两段期间水浸,农作物欠收损失75,348元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其索偿75,348元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3.1元、评估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文杰
书记员梁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