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7民初537号
原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计35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