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7民初125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镇原县文汇路16号农业大厦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该中心主任。
被告: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今朝阳光城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严群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庆阳颐林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北五里坡头油建四大队16栋三单元405室。
法定代表人:毛建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某,男,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与被告镇原县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甘肃天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庆阳颐林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旭龙
书 记 员 慕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