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9701民初11号 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双林村娄星工业集中区综合楼27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德信路1号信立小区8栋3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儋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23日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161元(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6日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4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给付完毕时止);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10kV#环网柜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电力迁改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包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10KV#2环网柜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以下简称案涉抢修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工期为30天,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准。合同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18000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23年4月15日抢修完成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施工工作,被告已验收合格,并于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但至今为止,被告并未支付该工程款,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五款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工程款。如未按期支付的应向原告按合同价款0.5%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完成工程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给付工程款。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给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第一,本案应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且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最终应当由太平保险公司承担。案涉抢修工程系被告出租给海南钟诚兴瑞实业有限公司的挖机在清表施工工程中挖断电力公司电线杆造成,案涉挖机已向太平保险公司投保施工机械保险综合险,挖机挖断电线杆造成的侵权损失在该保险的理赔范围内,且挖机挖断电线杆造成的侵权损失就是案涉抢修工程的工程款,故应追加太平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且应由其最终进行赔付。第二,原告应就违约金和迟延付款利息择一主张。就迟延付款,案涉合同已约定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就是弥补因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就是应付未付款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原告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属于重复主张,现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3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0kV#环网柜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电力迁改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为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为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乙方);工程项目名称为10kV#2环网柜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工程项目地点为商业城支线;工程性质为线路抢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及内容为10kV#2环网柜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3年4月13日,完工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并达到最终验收条件;工程质量符合满足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控制标准和验收规范标准;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包干总价为180000元,其中劳务总价为63000元,材料总价为117000元,发票由乙方开具,发票类型统一为普通发票(1%);支付方式为本工程款项于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清;线路迁改(抢修)完毕后,乙方自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确保符合供电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未按期支付的应向乙方按合同价款0.5%支付违约金(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当日,案外人艾常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维修费30000元及70000元。 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双方于2023年4月15日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并制作《配网单项工程现场验收单》《验收签到表》。 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并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预交保全费1469.98元。 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9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0kV#环网柜商业城支线断杆抢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电力迁改施工合同)》《配网单项工程现场验收单》《验收签到表》,被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主张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此,案涉合同已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合同价款0.5%违约金,原告诉请中已按案涉合同主张该违约金,被告亦予认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再行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的问题。案涉合同未对该费用负担予以明确约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费用的数额及实际支出,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该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9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27元,由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98元,被告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79.29元。保全费1469.98元,由原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03元,被告洋浦程力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1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