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5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442号72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3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亚 萍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