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170号

原告:杨治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黄程,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双林村娄星工业集中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M1GF763。

法定代表人:刘贵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治平与被告黄程、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治平以庭前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治平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杨治平承担。

审 判 员  林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征兵

代理书记员  侯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