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170号
原告:杨治平,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黄程,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双林村娄星工业集中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M1GF763。
法定代表人:刘贵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治平与被告黄程、湖南钦鹏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治平以庭前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治平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杨治平承担。
审 判 员 林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征兵
代理书记员 侯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