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474号之一
原告:四川华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3**8层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J0E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铭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禾丰镇镇江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7168211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华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铭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82元,保全费2675元,合计6557元,由原告四川华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