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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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8500号
原告:金华市创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161号A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装饰市场15B2-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创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创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创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