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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052号
原告:温州鑫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1158号温州金属大厦602室-2。
法定代表人:周文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装饰市场15B2-1号楼。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鑫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邦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温州鑫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鑫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鑫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9元,减半收取1914.5元,诉前保全费1394元,合计3308.5元,由原告温州鑫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