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2民初1424号 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