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2民初1424号
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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