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2民初2099号
原告: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河南平光仕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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