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2民初6755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并通知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