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初1218号
原告:河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2024)豫1481民初788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以被告庭前已支付全部应付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1元,减半收取4,310.5元,由原告河南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