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3民初1233号
原告:焦作市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为198元,由原告焦作市某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