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403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东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4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于给付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费367,500.00元;以367,500.0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时为止;***将土地返还给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11月25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执行期间,关于执行***将土地返还给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节,申请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于给付抚顺市风景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费367,500.00元;以367,500.0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4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时为止一节,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抚顺银行、招商银行等账号。并扣划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39708.20元,扣划款项已全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抚顺市顺城区汪清街37号楼1单元202号,建筑面积95.7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400090108),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D5××**车辆和辽DM××**车辆档案,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将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账户冻结查封手续、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