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之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太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5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太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山东太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1370502397339888。

法定代表人:宋新峰,经理。

被告:山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海信龙奥******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BYADLXH。

法定代表人:马世珠,经理。

被告:山东飞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四闲院落**代码91370502MA3P725P5L。

法定代表人:刘飞飞,经理。

第三人:李训德,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太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飞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训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