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7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福旭,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春,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海之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上诉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之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永昌县民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兴江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李 响